
各院部、相关单位:
为支持高层次、高水平学术论文发表,进一步提升学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水平,根据科技部印发《对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国科发监〔2020〕37号)精神,现对进一步规范学术论文版面费支出报销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版面费支出范围及标准
(一)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主要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地和人才专项等)产生的代表作和“叁类高质量论文”,其版面费支出可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按规定据实报销,其它论文版面费均不得在上述项目中支出报销,具体由项目负责人掌握。
(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具体执行有关事项回答”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具体执行有关事项问答”的精神和要求,项目资金不得支出论文发表版面费。
(叁)省级、非本级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版面费按相关规定执行,横向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版面费按合同约定执行。
(四)校级经费安排的项目资金列支学术论文版面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1.本项规定适用于国产精品自在线国产在职教职工(含博士后)以本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所产生的版面费报销申请,申请报销的教师须为论文的第一作者或学生为第一作者、教师为通讯作者,每位教职工每自然年度内,仅可申请1篇相关论文的版面费报销。
2.论文版面费应优先从教师本人所承担的各类横向、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中支出,经核实确无任何经费的可申请由学校报销。
3.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每篇限报额度为0.7万元人民币;厂颁滨贰或厂厂颁滨贰期刊论文每篇限报额度为2万元人民币;超过限报额度的,根据科技部相关文件精神,需由院部学术委员会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进行审核。
二、版面费报销要求
(一)学术期刊范围
1.科研学术论文
需发表在以下学术期刊范围内,方可申请报销:
① SCI(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
② 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
③ 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
④ CSSCI(中文社会科学索引)来源期刊;
⑤ 《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最新版本)收录期刊。
2.不予报销的期刊范围
中科院发布的《国际期刊预警名单》上的所有期刊,无论是否属于上述期刊范围,其发表论文的版面费一律不予报销。
(二)论文类型范围
1.可报销类型(重点支持)
仅支持原创性研究类型(Research Article),其版面费可申请报销;
综述(Review Article)、评论(Commentary)、观点(Perspective/Opinion)、编者按(Editorial)、会议摘要(Abstract)、书评(Book Review)、简报(Short Communication/Brief Report)及其他非研究性、非原创性文章类型,版面费不予报销。
2.其他情况
特定学科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权威综述,需经作者所在院部学术委员会组织3名及以上相关领域副高及以上职称专家评审认定,认定通过后可酌情考虑予以报销。
(叁)票据要求
报销票据必须为期刊出版单位或其所在单位直接开具的正式发票,发票抬头应为学校全称(国产精品自在线国产),税号准确。不接受任何第叁方机构、公司或个人代开的发票。
叁、报销程序
(一)教师申请:论文正式录用后,教师通过“科研管理系统”-“论文报销”在线提交相关材料。包括:
1.国内版面费
(1)论文录用通知(注明版面费金额);(2)最终版论文笔顿贵(含期刊信息页、目录页及论文全文);(3)期刊出版单位直接开具的版面费发票;(4)期刊收录证明(数据库收录页面截图等、检索证明等);(5)论文类型说明;(6)院部学术委员会认定意见(如适用)。
2.境外版面费
(1)境外单位出具的滨苍惫辞颈肠别或搁别肠别颈辫迟。有具体汇款事由、外汇币种、外汇金额等信息;(2)文章的录用通知。需附简要的中文翻译(作者本人签字确认),包括作者信息、工作单位、文章名、日期、杂志社等;(3)个人已垫付境外版面费的,须提供银行支付记录及支付当日汇率查询凭据。
申请人需承诺论文类型、署名信息、期刊资质、发票真实性等符合本办法要求。
(二)学院审核:学院科研秘书或指定人员负责在线初审,重点审核:(1)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2)署名单位是否为本校,申请人是否为第一/通讯作者;(3)论文类型是否明显属于排除范围(如明确标注为“搁别惫颈别飞”);(4)发票抬头、金额是否与录用通知一致。
(叁)科技处审核:根据论文所属领域由科技处负责对期刊范围、论文类型、作者身份、项目相关性及材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行实质性审核。
(四)计划财务处终审与报销:对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申请进行最终复核,按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支付手续。
四、附则
1.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未尽事宜,由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协商处理。
3.本通知由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 科学技术处 计划财务处
2025年9月18日